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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0/05/12
- 違規日期
- 2020/01/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2,86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五金零件表面處理作業,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本署於109年1月7日夜間至8日凌晨派員應用科學儀器督察,發現貴公司排放之廢水水質異常並於8日01:10查獲貴公司作業廢水流入蓄水池後,逕行以專管抽排於廠內雨水溝,未經全部廢水處理單元處理,且以未經核准放流口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值10.2,標準值:6.0~9.0;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96毫克/公升,標準值:1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59毫克/公升,標準值:3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62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塩行里正南五街七六巷九、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塩行里正南五街76巷9、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