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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10-106-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7/11/08
 
            
            
                
- 違規日期
 
                - 2016/12/13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依現場查核,本開發案土石方填土作業高程已達第二期,惟原承諾每期完工後應即停工,並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未經核准不得進行下一期填土工程,貴公司未依承諾執行。2.本開發案場區配置中輪胎清淨池、施工中臨時道路、土石臨時堆置方式與本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P.2-11圖面所示未相符。3.現場加工設備及配置與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P.3-4~11所載未相符4.105年8~10月環境監測空氣項目未於期限內執行。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頭屋鄉鳴鳳村柚子樹坑一○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頭屋鄉鳴鳳村1鄰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