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5-112-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6/29
- 違規日期
- 2022/01/14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1年1月14日會同陳情人及貴公司人員至鳥松區松埔段407地號及埔嶺段225之2地號稽查,鳥松區松埔段407地號地主表示貴公司係承包該土地之自來水工程,需進行開挖整地,另貴公司表示回填之土方因使用道路土方而有些許參雜瀝青混凝塊,故本局於111年1月21日會同相關人員,進行鳥松區埔嶺段225之2地號土地開挖確認,開挖時確時有少量土石混雜瀝青混凝塊,惟查現場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左營區重上街一五二號六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埔嶺段225之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