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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3-06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6/21
- 違規日期
- 2024/04/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款,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4月18日至臺南市關廟區執行營建工地環境部下放名單稽查,稽查至關廟區發現貴局委託新舜營造有限公司於現場從事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關廟湯山營區新光大道擴、整建工程,惟工地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辦理,依違反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附表查現場缺失如下,缺失點數共計18點:1.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違反本辦法第7條第1款,記10點。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本辦法第8條第1款,記4點。3.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違反本辦法第10條第3款,記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3年09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4款、第8條第4款、第10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4條及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關廟湯山營區新光大道擴、整建工程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