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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日畜牧場
- 文號
- 30-104-110024
- 處分日期
- 2015/11/29
- 違規日期
- 2015/09/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應於105年1月8日前檢具已移除繞流管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命台端應於105年7月4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力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城潭段二八○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光復路105號(大城鄉城潭段280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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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