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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芳苑產業園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

文號
30-103-09000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4/09/02
違規日期
2014/06/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罰鍰金額
NT$17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並請限於103年12月2日前,檢具功能測試報告及具體改善證明文件與回復原許可登記事項或辦理許可變更等資料,經 貴中心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2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及同辦法第4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8及9規定分別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十一路四○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十一路四○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