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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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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60021
- 處分日期
- 2018/06/21
- 違規日期
- 2018/04/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在本市佳里區從事樹脂製造業,貴公司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7)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372-00號),其流程為使用棕梠殼做為原物料經由破碎機(E702)及粉碎機(E703)進貯料倉(E704)後,再至蒸氣鍋爐做為所需燃料使用。經本局於107年4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時,發現貴公司M07製程剛停止運作(鍋爐本體、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等尚有餘溫)且其棕梠殼輸送至破碎機(E702)之輸送袋上,殘有電木板下腳料(裁切片)且現場亦有貯存電木板裁切片,另貯料倉(E704)有發現電木板粉末(尚有化學味殘留),貴公司表示因進行廢棄物試驗計畫,使用棕梠殼與電木板做為原物料進行混燒,使用量分別為棕梠殼(250kg/hr)及電木板下腳料(250kg/hr),與操作許可證之原物料不一致,顯未依許可內容規定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7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二之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二之一八、一二之二七、一二之二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