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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70021
- 處分日期
- 2018/07/27
- 違規日期
- 2018/06/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98號,從事收受廢塑膠進行再利用,惟查貴公司未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尚不符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格,即逕行從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作業,案經本局於107年6月22日現場查證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07年9月25日(星期二)前改善完成,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路九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9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