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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110033
- 處分日期
- 2017/11/27
- 違規日期
- 2016/12/1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14日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載清灰頻率為1次/週,且須每週記錄1次,經查貴公司防制設施操作紀錄表單,105年9月至105年12月皆有清灰紀錄,惟104年11月至105年11月皆無申報產出,且貯存量皆申報為0。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科技三路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科技三路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