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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70011
- 處分日期
- 2020/07/07
- 違規日期
- 2020/06/1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貴廠(管制編號:H4501197)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環空操證字第H6182-00號),於108年6月3日因原物料使用量與操作許可證所換算之最大使用量不符,未依核發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本府爰進行相關裁處作為。貴廠於108年9月23日申請改善期限展延,經本府108年10月29日府環空字第1080265113號函核定延至109年7月31日在案,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2月24日至貴廠會同貴廠人員查驗改善進度,發現進度落後且未按本府核定之改善計畫進度執行,於109年5月15日府環空字第1090113023號函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2項規定終止原核定之改善期限,並通知依法應依原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其原物料之使用不得超過年許可核定最大量。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6月9日及10日再次派員進行缺失複查,污染源加熱機E201、印刷機E202及烘乾機E203運作中,且印刷機(E202)仍使用水性凡立水進行塗布作業,惟本府已於109年5月15日終止貴廠原核定之改善期限,故應依據108年9月3日府環空字第1080216124號函不得繼續使用已超過年許可核定最大量之水性凡立水及油墨。經本府審酌認定,貴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事證明確,故本案依法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楊梅區豐野里富聯路一五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楊梅區豐野里富聯路一五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