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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50024
- 處分日期
- 2017/05/15
- 違規日期
- 2016/09/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57,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7500元整,應於106年6月15日前,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提出依原許可登記事項恢復原廢(污)水處理設施製程用水量之證明文件;另檢具放流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計校正紀錄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仁里村永坡路一段一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永坡路一段15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