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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90005
- 處分日期
- 2022/09/14
- 違規日期
- 2022/08/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1年8月12日執行111年7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月份固定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制名單稽查缺失記點復查,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附表查現場缺失如下:(一)防塵網或阻隔牆未完全圍封堆置區,違反本辦法第4條規定,扣4點。(二)車行路徑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違反本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扣4點。(三)自動洗車平台雖修復完成,惟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 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違反本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扣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2點,認定未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新中路三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新中路3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