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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50021
- 處分日期
- 2021/05/18
- 違規日期
- 2021/02/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仁德廠經本局110年2月2日派員於廢(污)水處理設施T01-1抽水站原廢水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未經處理前所含物質銅、鎳超過放流水標準 (銅檢驗值3.96mg/L,標準值1.2 mg/L)、(鎳檢驗值4.44mg/L,標準值 1.0 mg/L),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屬需設置乙級廢水專責人員之事業,未依規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於期限內完成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設置。限改日期:110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仁義里義林路一六二巷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仁義里義林路一六二巷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