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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保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6-110019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11/20
違規日期
2017/04/1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6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廠內作業製程產生一股廢水(降溫用之未接觸冷卻水),惟該廢水未納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2月25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四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242號
統一編號
22083855
更新時間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