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6-120016
- 處分日期
- 2017/12/08
- 違規日期
- 2017/11/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其他工業(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2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105年1月至12月及106年1月至6月定期申報,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實際排入廢水量105年3月為332m3、7月為524m3、8月為532m3、9月為397m3、10月為407m3、11月為678m3及12月為720m3,106年1月為513m3、2月為715m3、3月為457m3及4月為491m3,已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10 CMD)換算總量310 m3/月(10 m3/日×31日/月=310 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義南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義南路2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