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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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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3-080008
- 處分日期
- 2024/08/28
- 違規日期
- 2024/03/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貴公司主辦之「貴子坑溪河川環境營造計畫第一標(第1區)」(管制編號:F112FGZ014-1)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36點,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標示牌:依規定設置,但工地標示牌內容未載明或僅標示部分工地資料,記缺失4點。2.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3.車行路徑:第一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百分之九十,第二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百分之七十,記缺失4點。4.裸露區域: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百分之九十,第二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百分之七十,記缺失4點。5.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6.粉塵逸散性作業: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作業前未先灑水,記缺失1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6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二十九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西路、全興路口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