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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50013
- 處分日期
- 2017/05/15
- 違規日期
- 2017/02/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24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pH調整池(T01-4~7)、混凝沉澱池(T01-11)、中間貯槽(T01-12)及未經許可增設前處理製程之作業廢水注入貯存池(T01-1)及還原反應槽(T01-2),另pH調整池(T01-4~7)部分廢水直接排入增設之前處理製程,與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狀依原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南灣里南興路一○一巷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南灣里南興路101巷1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