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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00018
- 處分日期
- 2024/10/17
- 違規日期
- 2024/06/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放流口水樣經檢測結果,硼項目檢測值為6.13mg/L(排放標準為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廢水處理設備之原水槽(三)T01-015單元槽內所採取原水樣品經測結果,硼項目檢測值為73.5mg/L,超出水污染排放許可證所載原水槽(三)T01-015原水濃度(12.0mg/L),有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2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1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於?113年6月20日稽查日後之水質報告均可),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及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文化路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文化路2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