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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040022
- 處分日期
- 2016/04/26
- 違規日期
- 2015/09/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5月31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一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1及修正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本案事實發生於裁罰準則修正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8、9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中山路一段一二巷四三弄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一段12巷43弄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