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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珀股份有限公司大村廠

文號
30-105-04002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6/04/26
違規日期
2015/09/0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罰鍰金額
NT$1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5月31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一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1及修正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本案事實發生於裁罰準則修正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8、9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中山路一段一二巷四三弄九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一段12巷43弄9號
統一編號
22921732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