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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3/10/02
- 違規日期
- 2022/10/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757,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地址:宜蘭縣蘇澳鎮龍德里德興五路三號)從事混凝土製造作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宜縣環水措字第10096-04號)在案,廠內廢水(含生活污水及逕流廢水)採部分回收部分納管方式處理,經查貴公司於111年10月16日排放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pH值:9.80、9.85,平均9.83,限值:6~9、懸浮固體:109mg/L,最大限值:50 mg/L)至經濟部工業局龍德(兼利澤)工業區服務中心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雨水下水道內,續於111年10月17日於該處持續排放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進廠稽查,查獲貴公司因未依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登載事項內容運作,且未妥善維護管理廢水處理設施,致使廠內應收集處理之逕流廢水由廠區內設置之逕流廢水收集陰井缺口處疏漏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至經濟部工業局龍德(兼利澤)工業區服務中心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雨水下水道內,經豐祥大排,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新城溪流域),其水樣水質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廠外疏漏點採樣檢驗結果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值:9.96、10.01,平均9.99,限值:6~9、懸浮固體:328mg/L,最大限值:50 mg/L),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2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57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宜蘭縣蘇澳鎮龍德里德興五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宜蘭縣蘇澳鎮龍德里德興五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