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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20025
- 處分日期
- 2025/02/17
- 違規日期
- 2024/10/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4日派員至本市蘆竹區埔心溪勘查,有一涵管正排放黃色含泥色廢水,沿上游巡查至貴公司於本市蘆竹區大新段685地號等4筆土地承攬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稽查時現場正進行打樁作業,查貴公司打樁作業產生之部分泥黃色作業廢水含淤泥直接流至工區外道路側溝並續流至埔心溪,造成明顯色差及污染,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埔心溪)。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八六之五號一八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大福路108號旁埔心溪
- 更新時間
- 2025/04/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