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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30002
- 處分日期
- 2023/03/01
- 違規日期
- 2022/12/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原廢(污)水(WM01)採水送驗檢測出化學需氧量濃度(1660mg/L)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450mg/L、總鉻濃度(430mg/L)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50mg/L、六價鉻濃度(252mg/L)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30mg/L、鋅(611mg/L)許可未登載;另於原廢(污)水(WM02)採水送驗檢測出氫離子濃度指數(1.7mg/L)濃度低於許可登載範圍最小值2mg/L、化學需氧量濃度(472mg/L)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450mg/L、鋅濃度(204mg/L)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120mg/L。2.另有關本縣環境保護局於化學沉澱池(2)出流端採水檢驗驗出化學需氧量374mg/L,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98.59mg/L。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1.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2.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併送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限改日期:112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二六、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二六、之二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