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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欣畜牧場

文號
30-106-050028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5/16
違規日期
2017/03/1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95,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70 mg/L、生化需氧量1500 mg/L、化學需氧量318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次查核水電表紀錄僅記錄至106年2月18日,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讀數值;再查106年1月1日至106年2月18日記錄之放流水量每日均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記之最大量。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95200元整,並限期106年7月20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完成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暨106年3月14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專用電度表、累計型水量計每日累計讀數之紀錄文件,並提具證明文件及放流水水質檢測合格報告書,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66條、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三二○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320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