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誼豪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40-110-070042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7/20
違規日期
2020/11/17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南區大隊)於109年11月17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以下簡稱旗津分關),勘查貴公司報運進口貨物機動車輛用舊觸媒轉化器(153 SET(個),2大袋太空包)、舊冷氣壓縮機(134 SET(個),2大袋太空包)及舊發電機(82 SET(個)),經會同查驗後,請貴公司另行補送資料憑辦。109年11月19日旗津分關以電子郵件傳送貴公司具結書及SALES CONTRACT(銷售合同)至南區大隊,貴公司具結書(略以):「本公司向國外廠商(GRANDVILLE SPARKLE CORP.)進口廢料(舊壓縮機及舊發電機及舊觸媒轉化器),舊壓縮機及舊發電機經整修後尚可使用,舊觸媒轉化器屬產業用料需求,如有不實願自負全責」,109年12月1日旗津分關再以電子郵件傳送貴公司觸媒轉化器成分表至南區大隊,經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109年11月27日試驗報告記載鉑:0.106wt%、銠:0.0129wt%。貴公司復於109年12月14日檢送說明書至旗津分關願辦理退運手續,查貴公司既未能進一步提供詳細整修佐證資料,且自稱案貨願以廢五金處置,舊觸媒轉化器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而廢壓縮機及廢發電機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而輸入該批廢棄物(廢壓縮機及廢發電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7)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復興四路一二號六樓之七
違規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義大二路810巷31號
統一編號
27350079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