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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17
- 處分日期
- 2018/11/07
- 違規日期
- 2018/10/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10月4日稽查貴廠,經查廠內其他酯類化學製造程序(M03)操作許可證頁次7,提及廢水處理廠(W001)為處理M01~M07製程之作業廢水及M08冷卻水塔之洩放廢水;惟查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8)操作許可證已於105年7月5日失效,且冷卻水塔未納入目前所領有之M01~M07製成操作許可證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工業二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工業二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