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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秋畜牧場

文號
30-104-030055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5/03/22
違規日期
2015/01/15
違反法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30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業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文到日起立即停工(停養)。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處;且上述繞流排放行為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8款所認定之違規情節重大行為,本府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本案違法事實發生於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暨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3規定裁處罰鍰並命停工(停養)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五汴段一一一四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五汴段一一一四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