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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10017
- 處分日期
- 2020/11/30
- 違規日期
- 2020/08/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9.2(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另查貴公司未依規定每日記錄操作參數值(108年11月3日鉻系還原槽pH值及ORP值、快混槽pH值及中和池pH值未記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1月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8月26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三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三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