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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06-07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7/24
- 違規日期
- 2017/07/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證號:103彰府環應回字第0085號),回收項目為廢塑膠容器類(不包括生質塑膠廢容器),惟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於廢水處理設施旁設有塑膠破碎設備且將破碎後之塑膠碎片以太空袋盛裝,由於破碎處理屬處理行為,現場並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即進行破碎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 限改日期:106年10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新庄村新庄路三四五巷四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陸嘉村陸嘉路39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