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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110028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違規日期
- 2023/10/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管理之接待會館現場設有貯存容器(貯存物:柴油)1座,儲槽容積達200公升以上,核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雖設有濺溢功能之設施,惟未使用防止滲漏之適當材質建造及圈圍容量未達貯存容器容量1.1倍以上。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暨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第1款、第3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4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八九號七樓之三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淡水區公司田段7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