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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10027
- 處分日期
- 2024/11/26
- 違規日期
- 2024/10/2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稽查時現場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製程熱機中,查有下列缺失:(一)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缺失記點10點。(二)舖設瀝青混凝土,惟路面有色差,另堆置場採粗級配或粒料者,鋪設厚度不足,或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溼潤,缺失記點4點。(三)輸送帶E113、E120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者,輸送管道未完成密閉,缺失記點4點。(四)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其自動洗車設備規格未符合上開辦法附表二規定,缺失記點4點。(五)設置之攝錄影監視系統,未符合附表四規定或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未保存一個月,缺失記點4點。綜上缺失共計26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期限屆滿前提報記點缺失項目改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上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二水鄉合興村鼻倡路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水鄉合興村鼻倡路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