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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120014
- 處分日期
- 2023/12/27
- 違規日期
- 2023/09/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該事業從事紙製造業,本日進廠督察時製程作業中,查該事業製程用水除使用自來水外,亦有使用地下水及其他回收水,查該廠依彰化縣政府核發之水權狀核准,1號井地下水用量為686.34 m3/day,2號井地下水用量為588.528 m3/day,3號井地下水用量為721.3536 m3/day,5號井地下水用量為1069.2m3/day,6號井地下水用量為721.3536 m3/day,二林鎮天和段0260-0000地號地下水用量為1069.2 m3/day,地下水合計4855.9752m3/day。另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定檢申報系統,本署查核該公司111年Q3自來水及地下水用量分別為628814 m3(即6834.93 m3/day)及533035 m3(即5793.86m3/day),111年Q4自來水及地下水用量分別為643066 m3(即6989.85 m3/day)及地下水用量為552618 m3(即6066.72 m3/day),112年Q2自來水及地下水用量分別為540029 m3(即5869.88 m3/day)及地下水用量為481910 m3(即5238.15 m3/day),有超出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核准量5653.81m3/day及4231.48 m3/day之情事,今日現場查核112年Q1至Q2自來水用量,發現1/2、1/19-1/31、2月整月份、3月除3/26外、4/13-4/30、5月整月分份、6月除6/9、6/12-6/17外;地下水用量1/14-1/19、1/28、1/29、2/8-2/24、3/3-3/24、3/31、4/2-4/8、4/13-4/30、5月除5/4、5/7、5/18外、6月整月份超過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核准自來水用量5653.81m3/day及地下水用量4231.48 m3/day,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13年3月10日前,請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廣興里廣興巷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廣興里廣興巷一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