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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20004
- 處分日期
- 2017/02/03
- 違規日期
- 2016/12/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9,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核該事業105年10、11及12月份之廢水處理廠每日操作記錄,每日廢水量大部分均超過50m3,最高達59m3,惟該事業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9000元整,並請於106年3月6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3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辭修路五八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辭修路582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