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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10004
- 處分日期
- 2021/11/05
- 違規日期
- 2021/06/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南廠經本局110年6月21日派員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採樣送驗檢驗結果(鎳檢驗值1.05mg/L,標準值0.7mg/L),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需設置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之事業,未依規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或其他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1-050001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三十三路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大順路六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