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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8/05
- 違規日期
- 2024/05/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966,8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於113年5月24日17時30分派員於該址查察,發現有大量褐色腥臭廢水,且與原有排溝內灌排水產生明顯色差,經巡視上游發現係貴公司放流口所排放,立即於貴公司廠房之放流採樣口及廠內蛇管殘留水分別採樣乙組送驗,上開水樣送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060mg/L、1100mg/L(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貴公司人員表示該蛇管未用於排放,僅將活性污泥池3廢(污)水抽至活性污泥池1,放流口所排之廢(污)水係來自放流泵B,為自動狀態,液位滿時即會自動排出廠外,惟查貴公司仍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經會同貴公司人員查察,發現作業區內有浸泡冷凍魷魚(共計約9大桶),且切台及作業區地面皆有大量清洗之廢(污)水,貴公司人員表示排放水量平均為20~30CMD,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貴公司未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9668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後庄里民權街六九巷二五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民權街69巷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