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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00012
- 處分日期
- 2020/10/15
- 違規日期
- 2020/07/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霧峰區萬豐里象鼻路25號從事土石加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997-04號),符合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依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略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貴公司於109年7月15日環字第1090715001號函方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09年7月14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象鼻路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象鼻路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