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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8-110002
- 處分日期
- 2019/11/19
- 違規日期
- 2019/10/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10月9日15時25分前往本市鼓山區五福四路與鼓山一路路口工地(鼓山區鼓中段五小段373地號等17筆土地)稽查時,於營建工地周界外明顯可見塵土飛揚之情形,發現貴公司正進行大樓拆除作業,施工作業區內水車、水線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不足,以致產生明顯塵土飛揚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鹽埕區北端街一三七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五福四路與鼓山一路口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