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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0-120073
- 處分日期
- 2021/12/21
- 違規日期
- 2020/11/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2,4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09年11月26日08時23分巡查該廠後方聞有植物油處理製造程序產生異味。現場架設風速風向儀,風速為靜風,並確認現場無其他異味干擾源,於08時51分至08時55分進行採樣,採樣前後流量皆已校正完成(流量大於4L/min),採樣袋編號:周界-50、樣品編號:1096803-A01,採樣過程亦全程錄影並會同該廠業者代表確認。 2.樣品皆依規定避光保存立即貼上封條,本案採樣過程皆與該廠代表確認並無疑義,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3.另於該廠後方查察時發現排放廢(污)水之情事,據該廠代表表示其廢(污)水為蒸氣鍋爐運轉所產生,現場採集水樣並檢測,測得水溫為50.9℃、pH值為10.17,其水溫已超過放流水標準攝氏35℃。經查該廠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列管範圍,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令該廠停工(停業)。 4.本局已當面告知該廠業者代表已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現場業者代表已用沙包將廢(污)水阻隔,以免廢(污)水再次排放。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21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斗南鎮明昌里中興路五○五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南鎮明昌里中興路50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