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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10052
- 處分日期
- 2024/01/22
- 違規日期
- 2023/07/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從事有機質肥料製造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廢棄物堆肥處理程序(M02,中市府環空操證字1424-00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7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督查作業,發現貴公司未依核定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違規事項如下:(一)112年7月11日督察時M02製程雖未作業,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除臭洗滌塔A003、A004運作中,經檢視「現場防制設施洗滌液流率讀值」與「防制設備檢查紀錄報表之洗滌液流率記載數值」不符,認定除臭洗滌塔操作參數洗滌液流率未確實記錄。(二)查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之定檢申報,貴公司P002排放管道於110年11月16日檢測,111年8月12日申報;P003排放管道於110年10月28日檢測,111年8月12日申報,兩處排放管道定檢皆補件中,惟111年定檢尚未完成補件審查,今(112)年亦尚未進行檢測,與許可證核定P002與P003排放管道其粒狀物及異味污染物等檢測項目應每年定檢一次規定不符。(三)112年7月17日督察時發現發酵作業區無操作紀錄,與許可證內容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臨港路三段一六八巷一四九弄二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臨港路三段一六八巷一四九弄二六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