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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40030
- 處分日期
- 2023/04/25
- 違規日期
- 2023/03/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4款,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南廠屬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並設置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經本局112年3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台南廠111年7月14日核准專責人員甘○民及及陳○○設置,上述人員為連續三年未經核准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於到職翌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完成到職訓練,並於屆滿後15日內檢具完成到職訓練證明向本局報備,惟未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到職訓練及報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2年4月7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2年04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及同法第24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四路二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大順路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