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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50032
- 處分日期
- 2025/05/23
- 違規日期
- 2025/03/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所佈建之AI智慧判煙系統於114年3日19日推播貴公司有異常排煙情事,爰本局於當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領有灰鐵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60-02號),查核時現場部分設備運作中,查有下列違規事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一)砂回收處理系統E008目前為開機狀態,中後端脈動式袋式集塵機A007持續運作中,惟A007集塵機壓差計(設計值5~25cmH2O)之表頭線路脫落,致顯示值維持於5cmH2O,惟因管線脫落,已影響壓差值之正確性,無法作為設備運作狀況之判斷依據。(二)研磨作業區E007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機A008雖持續運轉中,惟其壓差顯示值為0cmH2O,與設計值5~25cmH2O不符。(三)砂回收處理系統E006所配置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9(設計值5~25cmH2O)發現有管線脫落情形,現場顯示壓差值為15cmH2O,惟因管線脫落,已影響壓差值之正確性,無法作為設備運作狀況之判斷依據。(四)替代方案水錶值為3,918m3,核對記錄表為3,840m3,與現場記錄不一致,經查貴公司將替代方案水錶所接管線之水源用於儲水,與原申報用途不符,依規定水錶與加壓馬達間之水管不得有其他分流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5月26日
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南村里水源路三四三巷六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南村里水源路三四三巷六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