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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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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100005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違規日期
- 2018/07/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大村鄉村上村中山路二段300號從事100CMD以上之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固定污染源(M01~M05)操作許可證,其中 (M02、M03、M05) 操作許可證使用地下水、低硫燃料油等原物料及產生廢棄物(廢液)未提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案經本局於107年7月24日現場稽查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村上村中山路二段三○○號、中正東路一三五號及一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村上村中山路二段3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