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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08-120048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12/25
違規日期
2019/12/2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9,0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廢止許可證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領有本局核發之M01~M08、M13、M14鍋爐發電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本局於108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108年12月14日裁處書、函辦理限期改善屆滿複查作業,查獲台中發電廠M02、M03、M06、M07、M08、M13、M14製程運轉中,仍有生煤持續使用,顯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9000000元整,本案另因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空污法規定,屬同法第96條第1項第3款所指情節重大,故自109年1月1日起廢止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鍋爐發電程序 M02及 M03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83-08號、中市府生煤使用許可煤字第004-8號及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84-07號、中市府生煤使用許可煤字第005-7號)。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並從一重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第96條第1項第3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二四二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統一編號
0379590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