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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20016
- 處分日期
- 2018/12/18
- 違規日期
- 2018/09/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伸港鄉溪底村工八路9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6)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050-02號),貴公司製程係屬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107年9月14進行該製程每6個月一次之定期檢測,經查貴公司所提報定期檢測報告書之粒狀物染物濃度校正值為82mg/Nm³,未符合本府105年6月16日以府法制字第1050197927號令訂定「彰化縣鍋爐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50mg/Nm³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8年3月20日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即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前第7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2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前第56條第1項規定及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工八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工八路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