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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10019
- 處分日期
- 2022/01/12
- 違規日期
- 2021/09/1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9月10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依據貴公司提供之108、109年及110年1月至6月原物料報表,其中有機溶劑(乙醇、異丙醇、丙酮、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苯、乙苯)使用量分別為24.023公噸、91.23公噸及57.26公噸,已達環保署許可公告第8批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總設計或總實際有機溶劑20公噸/年以上之條件,惟查核當下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限改日期:111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一段一一九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九路二七號、工七路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