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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10003
- 處分日期
- 2017/11/01
- 違規日期
- 2017/10/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農會所屬台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於本市大安區龜殼里大安港路541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386-09號),係屬應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之指定對象,惟本局於106年10月1日凌晨5時55分起未有接收該肉品市場自動監測(視)設施連線之相關數據資料,且經本局於106年10月13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該肉品市場確實未維持自動監測(視)設施正常功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於106年12月20日前檢具自動監測(視)設施正常運作及與本局連線傳輸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5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中庄里中松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龜殼里大安港路54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