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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10-106-12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1/19
- 違規日期
- 2017/11/20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罰鍰金額
- NT$1,5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6年空氣污染物之氮氧化物(NOx)排放總量累計至11月19日已達4,972公噸,與本案之「大潭燃氣火力發電計畫提高年度用氣量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101年8月定稿)」第二章開發行為變更內容之表2-1所載內容略以:變更後空氣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量4,854公噸/年…本計畫承諾透過環境管理機制維持原環評承諾總量4,854公噸/年為上限;及第四章4.2節之環境管理計畫所載內容略以:…全廠NOx年排放總量仍以原核定上限4,854公噸為承諾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二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電廠路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