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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3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3/13
- 違規日期
- 2017/02/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05年4月21日及106年2月7日繞流排放廢水,一年內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二次限期改善,仍於106年2月21日繼續違反該法規定,屬同法第73條第1項第2款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函釋,繞流排放廢水行為係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污染附近水體品質之行為,故認定屬違規情節重大。
- 裁處書主旨
-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福源里湖山街二○八號、二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福源里湖山街20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