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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文號
30-106-030011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3/13
違規日期
2017/02/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105年4月21日及106年2月7日繞流排放廢水,一年內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二次限期改善,仍於106年2月21日繼續違反該法規定,屬同法第73條第1項第2款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函釋,繞流排放廢水行為係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污染附近水體品質之行為,故認定屬違規情節重大。
裁處書主旨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桃園市龜山區福源里湖山街二○八號、二一○號
違規地址
桃園市龜山區福源里湖山街208號
統一編號
2292693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