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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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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10002
- 處分日期
- 2019/01/02
- 違規日期
- 2018/05/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現場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細篩機(T01-1)增設一迴流管線、沉澱槽(T01-9)增設3支抽取污泥管線、加壓浮除槽(T01-8)增設2支管線、廢水處理單元增設一放流槽,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2.現場設有9桶油桶貯存廢油,油桶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貯油場,惟未依規定設置防溢堤。3.另查核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處理單元之接觸氧化槽(1)~(3),未依規定每日記錄操作參數溶氧(DO)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月22日前檢具107年5月16日起至提送日止廢(污)水處理單元接觸氧化槽(1)~(3)之相關操作參數紀錄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中山路一○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中山路10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