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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08-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9/11/07
- 違規日期
- 2018/12/11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7年12月11日派員至本市仁武區仁新段93-1、93、94及97地號稽查,發現該處遭堆置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復於107年12月21日會同仁新段97號地主巫信廷、巫信駿會勘,地主表示係委託吳○○所為,又於108年1月9日會同吳○○會勘○○表示上開廢瀝青混凝土刨除料,來源為貴公司承攬本市中山路道路刨除工程產出,惟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烏林里仁心路三一二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仁新段93-1、93、94及97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