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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群畜牧場

文號
30-110-050025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05/21
違規日期
2021/03/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585,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兼氣池私設專管,將未經處理過之養豬原廢水經該專管,由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造成下游溝渠水質惡化,經採專管排放口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4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3.08倍;懸浮固體為71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3.77倍,另查臺端畜舍旁原水溝逕接作業環境外溝渠,未經妥善處理之作業廢水逕排入周界外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1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41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852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法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之設置,未依限完成設置,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另應於110年6月30日前,檢具繞流管線移除、未登記排放口封閉且恢復原許可操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一九四九、一九五五地號(廍子村彰水路二段建二○五之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1949、1955地號(彰化縣埔鹽鄉廍子村彰水路二段建205之2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